“炸了20根油条,自己吃了6根,一根没卖,却被罚50000元。”
“炸了20根油条,自己吃了6根,一根没卖,却被罚50000元。”
“炸了20根油条,自己吃了6根,一根没卖,却被罚50000元。”福建莆田,卖油条的卢某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杠上了,原因是因为自己卖的油条被检测为不达标,被罚了50000元。卢某对处罚不服,无奈将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到法院,看看法院如何说理服人?
(来源:裁判文书网)
为了养家糊口,没啥特殊技能的卢某,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,开了间早餐店,主食以油条为特色,计划一根一块钱。在开业的第一天,为了提高效率,卢某起了个大早,去市场上买了几斤炸油条用的面团。
回到店里有,就开始忙活起来,没过一会,第一锅油条成品就出锅了,总共炸了20根,为了把控油条的口感,卢某及店里的人就尝了6根。可让卢某郁闷的是,第一波进店的客人竟然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员,当然,他们不是来吃早餐的,而是来例行抽查来了。卢某心想,正常抽查,查就查吧,因此积极配合检测。但检测结果却让卢某慌了,自己炸的油条竟然安全不达标,铝项目严重超标,含量高达181mg/kg。
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认为,卢某销售铝指标含量超标的食品,涉嫌违法,故要求其立即改正,同时罚款50000元。当然,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法定的执法机构,其不可能随便做出处罚决定,也是有理有据的。其主要理由是:
1、铝作为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元素,卢某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过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中关于铝的残留量须≤100mg/kg的规定,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危害。
2、卢某销售油条的价值低,不足10000元,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可对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,而本次仅对其罚款50000元,已是最轻的处罚。还没盈利,就被罚款,而且还如此之高。这让刚开店的卢某无法接受,多次和执法人员沟通,乞求少罚点,但无论卢某如何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,都没有改变最后的结果。
无奈的卢某,只能求助于法院,希望法院主持公道,撤销处罚。经过庭前的多方咨询和精心准备,卢某在庭上也是讲事实,讲法律,多角度去论述,试图说服法官。
第一,卢某认为自己的违法情节轻微,应当不处罚。《行政处罚法》明确规定: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”本案中,卢某认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测结果,承认自己炸的油条中铝含量超标。存在违法行为。但并非主观上恶意添加的,自己也不知道含量超标。
同时,自己当天刚开始营业,尚未进行任何销售,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后果,违法情节轻微,应当根据以上规定不予行政处罚。第二,卢某认为,即便自己不符合“不予处罚”的情形,但却有免责事由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36条规定:“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,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,可以免予处罚。”
本案中,卢某的面团从市场上采购,其自己也不知道采购的面团中铝含量超标,同时其也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面团的进货来源,因此应当对其免予处罚。卢某的说法确实很有道理,但最后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其观点,为何?
针对卢某提出的“免责事由”,执法人员专门前往卢某所说的采购处核实,但供货商拒不承认卢某在其店里采购过面团。此时,卢某的进货来源无法确定。而根据举证规则,对于“进货来源”这一待证事实,需要卢某承担举证责任。若无法举证,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。
这里可能有人会质疑,行政诉讼中,不应该都是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吗?这种认识是错误的。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,但对于其他待证事实,仍应当遵循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。
本案中,市场监督管理已经完成了证明其行政处罚合法的举证责任。而对于“进货来源”这一待证事实,系卢某主张,理应由其进行举证。但对方不认,自己亦无法提供购货票据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,最后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。
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请,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合法合理。对于卢某来说,最后的结果是非常残酷的。但“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”,食品安全无小事。希望卢某以及其他经营者,能引以为戒,时刻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。朋友们,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?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。